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五號
原告三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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