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三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蕙芳~B法官黃宏欽~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