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0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8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
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