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尊達通運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台幣2,574,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6,542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