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告丙○○
號7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釋明業經親屬會議允許提起本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71條參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