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藏匿人犯、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6月、9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95年4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藏匿人犯、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於94年
7月27日、94年8月26日、95年5月8日、95年6月30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6月、9月,並均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訴字第27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6年1月29日確定,嗣與前案合併接續執行後,於95年4月12日入監執行,現在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6年6月4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01900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7年2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1月26日,亦有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