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所犯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均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竹檢崇執 則九0罰執一三九五字第三二七四二號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花檢佩 甲九一罰執助七字第00二六四六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雲則緝字第0三四二號通緝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三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另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按,據此,被告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