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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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20號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宏樵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4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 彭文章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彭文章所有之人壽保險契約,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據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英113司執光字第72120號執行命令扣押。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