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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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正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政賢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捌拾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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