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於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乙○公設辯護人戊○○被告甲○○
押)現於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凌進源 律師被告丙○○
現於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乙○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丁○○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丁○○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乙○認為罪嫌重大,且所犯均係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6年5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乙○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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