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7月初某日起至95年10月21日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525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2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96年3月1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