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現金卡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觀之兩造
間約定條款第15條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即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事項書面在卷可
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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