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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