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乙○○、丁○○(均 蓋曉峰
繼承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53元,應繳
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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