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勞小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勞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有明定。
二、查相對人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況
依聲請人起訴狀內容觀之,其係請求相對人負僱用契約之責
任,而聲請人未能釋明兩造約定嘉義縣、市為契約之債務履
行地,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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