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經通知原告補正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封閉系爭窗戶所
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