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謝勝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現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O六號刑事判決正本前已囑託臺灣臺中女子監獄長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將之送達被告,由被告親自簽名及按捺指印而簽收,此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四一O頁)。被告固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向上開監獄長官提出刑事上訴狀,並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轉送至本院,有被告書立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及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書狀專用章戳各一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因而於同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復經囑託上揭監獄長官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被告,由被告親自簽名及按捺指印而簽收,此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則有本院刑事科正股收文查詢單一紙附卷足考。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固曾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提出刑事陳報狀,然其內僅陳述被告係擔心檢察官為不利於其之上訴始匆匆提起上訴等語,亦未為被告補提上訴理由,綜此堪認被告之上訴已違反法律上程式,依上揭所示,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古瑞君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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