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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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謝勝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為被告)現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而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O六號刑事判決正本,前已囑託臺灣臺中女子監獄長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將之送達被告,由被告親自簽名及按捺指印而簽收,此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四一O頁),是被告如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即應自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算十日,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屆滿。而被告固已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向臺灣臺中女子監獄長官提出刑事上訴狀,並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轉送至本院,有被告書立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及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書狀專用章戳各一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即迄同年九月十七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則依上揭所述,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予以補正,即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古瑞君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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