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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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
江肇欽 律師被告己○○????庚○○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辛○○○?????丁○○?????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座落台北縣板橋市○○段第七五八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斜線部分所示面積一八五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己○○、陳 黃銀妹 、丁○○、甲○○、戊○○」應將座落台北縣板橋市○○段第七五八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斜線部分所示面積一八五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麗玲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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