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 王清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士晉王竹林王竹生 等人間拆屋還地(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39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按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日起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本件聲請並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未繳納費用,亦未敘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應命其補正如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繳納費用,併敘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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