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許吉川 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魏明谷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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