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4號上訴人 楊璟昌
楊煥堂 楊錫孟 楊錫佳 楊昆松 被上訴人 王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12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0、21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楊璟昌等5人,有本院送達證書5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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