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63號上訴人 李麗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335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