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裁判案由:返還定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告 葉惠德 訴訟代理人 林玉鈴 原告 許維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複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被告 王鎮嶽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