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4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告 秦楊英
秦朝平 秦淑芳 秦朝益 秦朝宗 秦朝仁 秦豪志 秦素娥 秦楷晴 秦淑真 秦淑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
范世琦 律師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毛治國 (院長)訴訟代理人 許嘉文
張倩維 輔助參加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訴訟代理人 康斐斌
葉香君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104年
1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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