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美慧
被   告  林建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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