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294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吳志明
被   告  林服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地址為其於民國92年間辦
理小額貸款時填載之高雄市○○區○○路○○號,然被告於本
件訴訟起訴前之108年11月15日即已改設籍於新北市三重戶
政事務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完整姓名)查詢資
料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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