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7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736號
原   告  施佳怡
被   告  陳妤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78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加入被告LINE經營團購群組,分別於民國
107年9月22日、107年9月24日、107年11月4日向被告團購購
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總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780元
,原告分別三次將款項匯入被告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內
,被告收到匯款後,遲遲不出貨,並將責任推給出貨倉庫或
上游廠商,屢經催討,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及債務不
履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6,7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因為錢我都匯給訴外人 林玉瑄 ,團購雙方都有責
任,我只有賺原告大概一成的錢,其餘的錢都轉給林玉瑄,
我不應該賠償全額,我去臺北開庭,林玉瑄說她沒有能力償
還,目前沒有結論。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
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
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345條、第256條
、第25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於有民法第226
條之情形時(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得解除契約,為民法第256條所明定,依該條規定之
意旨,債權人自毋庸為定期催告即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
債務人償還當時受領之價金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最高法院
67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向被告訂購系爭商品後,已匯款予被告,惟嗣未依
約交貨,原告可請求退款6,78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lin
e對話截圖照片、郵局存證信函、報案三聯單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兩造間雖
未簽立買賣契約,然就買賣標的物及其價金已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又被告無法交付系爭商品予原告,
已陷於給付不能,故原告依民法第256條解除買賣契約,
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買賣價金,核屬有據。
(三)被告固辯稱,錢我都匯給訴外人林玉瑄,團購雙方都有責
任,我只有賺原告大概一成的錢,其餘的錢都轉給林玉瑄
,我不應該賠償全額云云。惟查,本件自始與原告確認購
買物品數量、價金,並收受原告給付之買賣價金之人皆為
被告,且被告亦以告訴人之身分對亦對訴外人林玉瑄提出
詐欺告訴,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6205號、第31818號起訴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亦
認其係與林玉瑄交易之人,而非僅係代購之居間人。佐以
被告亦自承有從中賺取價差等語,亦堪認原告與被告間之
交易價格確為被告所決定,而非廠商,實難認系爭商品之
買賣關係存在於原告與被告所稱廠商間。被告既係自行調
整決定商品之出售金額後,始告知原告等其他買家,顯非
僅單純傳達原告及其他買受人之意思表示,而係立於系爭
商品轉賣者之地位,系爭商品之買賣契約應係存在於原告
與被告間。被告抗辯不應負賠償全額云云,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系爭商品之買賣契約應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間,
而買賣契約既經解除,被告自有返還受領價金之義務。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6,78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本件原告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
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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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日期│編號│品項│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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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22│1│金箔TTM保濕金箔黑面膜(│850元│
│││32片)一箱││
│日├───┼────────────┼──────┤
││2│馬油滋潤彈力天絲面膜(30│600元│
│││片)一箱││
│├───┼────────────┼──────┤
││3│新極輕絲綜合包30片組面膜│1300元│
│││(包括保濕10片、鍋牛靚白││
│││10片、角鯊烷乳霜10片)一││
│││箱││
│├───┼────────────┼──────┤
││4│小 牛津 大全套點讀小百科(│800元│
│││七件組合俏皮虎點讀筆1支││
│││)一組││
│├───┼────────────┼──────┤
││5│小牛金全腦開發智慧點讀百│850元│
│││科(29件組合比全新改版)││
│││一組││
│├───┼────────────┼──────┤
││6│her護你衛生棉(30包)一│880元│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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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24│7│淨無瑕亮采煥白面膜(40片│700元│
│日││)一箱││
├─────┼───┼────────────┼──────┤
│107年11月4│8│愛康衛生棉(30包)一箱│800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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