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5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賢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