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7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婉君 (原名 王謝貴輝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光前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年四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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