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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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哆拉A夢」鏡子壹個、仿冒「KeroKeroKeroppi」(大眼蛙)鏡子壹個及「LittleTwinStars」(雙子星)卡套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47
6號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6月30日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哆拉A夢」鏡子1個、「KeroKeroKeroppi」(大眼蛙)鏡子1個及「LittleTwinStar」(雙子星)卡套1個,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47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哆拉A夢」鏡子、「KeroKeroKeroppi」(大眼蛙)鏡子及「LittleTwinStar」(雙子星)卡套各1個,均係被告甲○○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自承在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