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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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9年度基秩字第66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 許瓊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基警三分偵字第09903636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瓊方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許瓊方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1月27日下午1時20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路○○○號「合糠商行」。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發現 張和棓 及 廖宏銘 持往該
處變賣之電纜線一批(總重約60公斤),係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而以新臺幣(下同)6490元之價格向張和棓及廖宏銘收購。
二、按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處3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行政法律課與買賣業者需向警察機關之「報告」義務。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張和棓及廖宏銘於警詢中證稱:上開電纜線係在程泓空
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倉庫內竊取而來,並在上開時、地出售予「合糠商行」之女店員,對方收購時並未登記等語。
㈢證人即程泓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施志昌 於警詢時證
稱:伊公司倉庫內有電纜線遭竊,扣案之電纜線為伊公司所有等語。
㈣「合糠商行」之基隆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收受物品舊貨
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其上未登記收購上開電纜線一事)、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份、照片六張。㈤被移送人雖辯稱收購當時係忘記登記云云,惟其從事廢棄物
資源回收業,於收購物品之同時要求出售人出示身分證件並登記該人之基本資料,應屬其業務上最基本且經常實施之動作,其見張和棓及廖宏銘持上開來歷不明之電纜線前來要求變賣時,並未立即報告警察機關,且在未登記該二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之情形下,仍收購上開電纜線,足徵被移送人顯然自始即無將此事報告警察機關之意甚明。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從事買賣業,因貪圖利益,違背上開行政法上之作為義務,所為顯有可議之處,暨其行為極易導致從事財產犯罪之人輕易銷贓,並助長社會不良風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