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中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中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中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7號、第116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其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同院98年度聲字第1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以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6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99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7號函附之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吳中偉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