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聲請人 張開泰 代理人 蔡鴻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張開泰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不善理財,入不敷出,投資失利,致現積欠債務共計159萬8,226元。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進行前置調解,該銀行提出以每月清償7,074元之還款方案,惟聲請人每月僅能還款5,000元,致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目前打零工,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萬2,000元,另領有身障補助每月3,772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後,無法負擔花旗銀行提出之每月清償7,074元之還款方案,況聲請人尚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此外,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與花旗銀行進行前置協商,該銀行提出以一個月為一期,共180期,年利率1.68%,每月清償7,074元之還款方案,然聲請人僅能每月還款5,000元,無法依還款方案負擔,且尚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3號卷(下稱調解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其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債務達159萬8,226元,而其名下除有持分之土地1筆、國泰人壽保單1筆(解約金價值9,459元)、基金398元、存款若干元外,別無其他財產等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查詢結果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新莊思源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各專戶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附卷為憑,及本院函詢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函覆、本院查詢之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等在卷可參(見調解卷第12頁、第14-22頁、第24-25頁、本院卷第34-49頁、第55-85頁、第163-185頁、第203-209頁、第324-328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應堪採信。
(三)又聲請人陳稱其目前打零工,每月收入約3萬2,00元,另領有身障補助每月3,772元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目前財產狀況說明書、新莊思源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108、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存卷足徵(見調解卷第23頁、本院卷第65-81頁、第85頁、第205-209頁),核與聲請人所述大致相符,故堪認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萬5,772元(計算式:
32,00元+3,772元=35,772元)。
(四)另聲請人主張因身障及疾病等原因,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萬4,799元(含伙食費9,000元、衣物1,000元、房租1萬2,000元、交通費1,500元、電信費999元、醫療費300元)及扶養費若干元等語,並提出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就醫看診之收據等件影本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89-201頁)。惟聲請人既欲以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盡力清償,而非維持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而欲藉更生之程序逃避及減免應清償之債務,查聲請人主張之費用合計2萬4,799元,金額已高於新北市11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960元甚多,而逾一般人「必要需求」之程度,聲請人亦未據釋明各項費用之必要性,審酌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其日常支出自應撙節所需,是本院參酌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數額,以新北市11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960元,另加計因疾病就醫每月多支出300元醫療費,合計以1萬9,260元為準,逾此範圍應予剔除。又聲請人主張須扶養母親 張詹阿珠 ,惟未陳報扶養費之金額及張詹阿珠之扶養義務人人數,查張詹阿珠每月除有領有老人年金3,960元外(見本院卷第87-93頁),觀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近三月交易明細,即自民國111年6至8月所存入之金額合計分別有75,685元、69,625元、28,000元,本院亦函詢聲請人釋明上開金額匯入之原因,其主要為子女及孫子給付之扶養費,然該金額既已超過新北市11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960元,聲請人亦無說明有必須再另外支付扶養費之原因,故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張詹阿珠,顯無必要,應不予認列。
(五)基上,本院審酌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以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3萬5,772元,經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萬9,260元後,餘有1萬6,512元,雖能負擔花旗銀行提出以一個月為一期,共180期,年利率1.68%,每月清償7,074元之還款方案,惟聲請人尚有非金融機構債權人金額未納入債務,其還款金額勢必更高,又180期即15年,聲請人現年約59歲(52年生),距離法定退休年紀65歲僅餘6年,顯難於法定退休年紀前還款完畢,再查聲請人之土地1筆,其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土地價值雖為113萬8,575元,惟該筆土地之持有人數眾多,聲請人持分比例甚低實務上難以處分變價,且該筆土地現遭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查封登記,聲請人亦無法為變價行為,是該筆土地屬不易變價之財產,聲請人現狀難以變價清償債務,故堪信聲請人目前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其所負前開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符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式,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續行清算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仍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