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2號再審聲請人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蔡玉霞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嘉敏 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8號之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又再審聲請人提出之「申請再審書」倒數第三行,除了書寫「申請再審人: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徐蔡玉霞」之內容外,另書寫「 徐金寶 」之文字,惟徐金寶僅為111年度簡上字第242號返還 價金 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並非當事人,無庸記載於聲請再審狀上,是上開記載應係贅載;然徐金寶若係欲於本事件擔任代理人,則應另提出適法之委任狀,始能擔任本事件之代理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陳品謙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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