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42號原告甲○○○住○○市○○區○○里○○街00號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計算式:不動產價值39,000元(見本院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36號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應繼分比例1/2】,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