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為零點零陸肆公克,檢驗後淨重為零點零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洪文良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死亡,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973號以被告死亡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㈡、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064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052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112年6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海洛因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其他扣案之針筒1支、吸管1支,聲請人未舉證該等物品係專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或是否殘留毒品難以析離而屬違禁物,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聲請人仍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