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金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112年度聲沒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參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蔡金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包,係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8月4日19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三段與龍埔街口前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毒品照片可資查考(永康分局警卷第13至17頁、第21頁);又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312公克乙節,復有110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114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沒字第667號卷第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