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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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22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順洲 間侵吞貨款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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