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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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22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順洲 間侵吞貨款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