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李瑞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幸惠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