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昌
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志昌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17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9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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