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89號聲請人 童冠儒 非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相對人 林秋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六六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國立臺北大學繳款收據、註冊證明、學生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證物可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六六號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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