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乙○○
之6上列被告乙○○因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甲○○以 張培姝 繼承人地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張永宏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