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一二三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3月28日以92年度六簡字第123號(91年度偵字第376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9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92年9月12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4年11月21日以94年度六簡字第4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5年1月13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