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5號
96年度訴字第635號96年度訴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源
(現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被告 簡政義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指定辯護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曾文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