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取財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聲請人之辯護人前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聲請人就同一事項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