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4號
97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8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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