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09號
原 告 翁美花
陳宗郁
陳盈琴
陳盈君
陳宗吉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