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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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亞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林柏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7日106年度港小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