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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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64號
原   告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皮克斯行銷股份有公司蔡俊彥張清觀
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參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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